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但是, 对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 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 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之内; 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发包方是否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的一切理由均可视为“无法定理由”。 则即使发包方表示“不同意”,转让合同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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