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即婚姻关系的开始,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之日为准。
其次,爸爸把房产过户给女儿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赠与”。第一种情况,如果登记结婚早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该房产就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情况,若非爸爸与女儿订立赠与合同并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仅赠与女儿个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情况,如果登记结婚晚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毫无疑问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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