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老板有跑路的迹象,我的天啊`我们该怎么办?

我在深圳上班,有几个问题`跪求高手解答`公司有注册资金100万,公司现托欠工厂员工工资,近期有跑路的迹象。请问,如果老板跑了, 工厂员工的工资该如何结算?劳动是否可以补偿拖欠的工资?或者用公司的注册资金给予偿还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有跑路的迹象,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和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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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7
只能报官,你没权力动注册资金,再说注册资金是死的哪由得你.只有等人回来或者法律咨询.
第2个回答  2010-11-16
对于防止老板跑路,法律上有一种途径可以考虑:对于拖欠工人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个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这样的话会冻结公司的账户,或者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抵押等措施。
如果老板跑路了,那么员工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在剩余的财产中会得到优先的受偿。不过这条路子相当的长。
希望你早做打算,可以联合其他员工跟老板摊牌,好好谈谈。不行趁早寻求合适的路子,比如申请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愿你维权顺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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