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女犯人的手铐在前面,是因为需要防止暴力反抗、脱逃等意外情况发生,但铐在前方已经足够。
手铐是戒具的一种,目的在于防止暴力反抗和脱逃,使用手铐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非必要不得使用,同时还得考虑被强制人的方便,故而,如果采取的措施能够达到目的,就不能使用更强烈的手段了。
女犯一般力气较小,铐在前方已经足以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没必要上背铐使其处于更加禁锢的地位。
当然,对于犯罪情况很严重的女犯,则会加戴脚镣,因为其面临的刑罚足以令其采取任何措施铤而走险,所以不得不提高安全等级,用脚镣二十四小时限制其行动自由。
脚镣是一种很痛苦的禁锢措施,除了不能快走外,还容易磨破脚腕,导致骨头变形,衣裤穿戴不方便,同时蹲坑也十分麻烦,冬天会十分冰冷,夏天的汗液导致的锈蚀不仅令镣环发臭,还容易腐蚀皮肤,在心理上,也会令自己失去“人”的认同,使被强制人处于不间断的痛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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