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诉讼费退还所需材料:
一.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收款人开户银行全称(如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
3.收款人银行卡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在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
4.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份。
5.诉讼费单据一份;(背面有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如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
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 当事人是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该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4.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7.收款人开户银行全称(如中国工商银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分理处)。
8.收款人银行卡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在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
9.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份。
10.诉讼费单据一份(背面有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