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准备创办一个养猪场,他找到赵某,要赵某将空置的那幢农村房屋出租给他,双方达成了协议。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面约定:购买李某50头猪仔,总价45000元,预付30000元,余款15000元等该批生猪全部销售完毕之后付清。经营过程中,王某需要资金购置设备和饲料,就向孙某借钱1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月利息分两分,王某将养猪场作为抵押并在借款协议当中加入了抵押担保条款,可是,孙某迟迟未将该款出借给王某。王某一气之下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孙某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同时,王某将50头猪中的48头全部销售,特意留两头不销售,并将其中一头与亲戚言定过年时赠与自己的这个亲戚。不久,李某来催猪仔尾款,王某以生猪没有全部销售为由,拒付尾款。为此,李某又将王某告上法院。王某看到养猪场已经无法经营下去,就找到了杨某,达成转让协议,将包括房屋在内的整个养猪场卖给杨某。房东赵某知道后,又将王某与杨某告上了法院。
试回答如下问题:
1、该案例当中一共有几份协议?有没有未生效的协议?有没有无效协议?如果有,请指出未生效和无效的协议。
2、请指出本案例中的三个诉讼,并分别指明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
3、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法》总则当中的哪几个方面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