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如题所述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19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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