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该债务提出主张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但是,鉴于你问题提到”没有欠条“,不理解你是债权人还是夫妻之中的一方,
我只能说 客观事实与你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未必一致,
如果当事人想证明该笔债务的客观存在,在没有欠条或借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形下,
就需要设法搜集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客观存在的证据,例如,银行转款记录,存款凭条,电话录音 对话录音,知情者证言等客观证据 证明该笔债务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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