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产继承权和遗嘱效力的问题。

配偶男方死亡,留下房产一处。房子拆迁,后又参加房改,由公房转为私房。其中女方支付了公房转私房的款项。想知道,此时女方是否有自由支配该房产的权利?如果女方立遗嘱将此房产留给一名子女。其他子女是否有权争取此房产?请回答,非常感谢。

先看该房产产权为谁所有,如果是你们婚后财产,且你们二人无另立遗嘱,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女方为第一继承人,当然就有支配权力,你可以想把房子留给谁都可以,如果房屋是别人的,你不一定有继承权力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3
遗产继承权: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遗嘱效力:
  1,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需要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3,同时存在多份遗嘱的,以日期在后的遗嘱内容为准;存在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4,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5,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协商好继承份额后,一同到公证处办理,拿公证书办理相关遗产的过户手续
第2个回答  2010-11-14
女方有支配房子的权利,因为其具有房屋所有权。如果其将房屋立遗嘱给予一名子女时,其他子女就不享有法定继承权,除非改变遗嘱,否则,遗嘱有效。如果是公正遗嘱,仍需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来改变,否则其它遗嘱无法改变公证遗嘱。
第3个回答  2010-11-14
女方没有完全支配权利,也就是说,房子有一部分不属于女方,而是属于遗产由女方及其子女继承。应当分配之后,在其所有部分范围内可以立遗嘱给其中一名子女。
第4个回答  2010-11-15
女方具有支配房屋的权利。可以遗留给一名子女,其他子女不可以再争夺房产,要以遗嘱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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