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1.一般规定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特殊进出口方式的货物或违规货物的税率规定
3.保税、减免税等货物的补税规定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4.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即2和3)确定适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