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欠条还受法律保护吗

我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看到一张欠条,上面写着 : 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一分,给王军用(本人注是 合法用途)欠款人赵明 日期是2003 12 月30日 ,我是在最近刚发现欠条的,找到赵明他说已经给了,又拿不出证据,欠条已经快7年了 请帮忙如果我起诉他的话受法律保护吗,能要回本金和利息吗
能说的具体一点吗,利息也能要回吗 那可是7年的利息,法律保护民间抬款诉讼时效不是两年半吗

可以要回。本金利息都可以。
合同法规定诉讼时效,具体含义是指从约定还款之日起计算2年,超过2年的丧失胜诉权。
你父亲的借条上为载明还款日期,也就是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即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
如果你父亲没有主张过,则作为继承人的你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视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所以此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利息也可以主张。
本人在法院上班,希望此回答能帮到你。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1-05
能。只要欠条证实是他写的。
第2个回答  2010-11-05
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要回的。
第3个回答  2010-11-06
一般是受保护的。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但你说的情况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因为没有约定何时还款,你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如果保护你的请求,利息当然也能保护,利息的约定不是太高的,1分的能保护;
还有,我想你也要注意一下,在中国还款不要回欠条也是有的,所以如果赵明说还了,你要注意他的说法。毕竟,钱财是身外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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