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几个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法律效力问题。

我在今年4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递交申请,以单位4年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于2010年8月18日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与我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养老。结果,单位既不上诉也不执行,现在还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11月1日,我第二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裁决:1、单位支付我5~10月工资及双倍;2、支付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3、补缴5~10月社会统筹。

我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理由是: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要求支付双倍的理由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规定,提出。

请问:我前面所提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文件现在(2010年11月)是否废止?是否还具有效力?

另外:我也听到一些解释,说这几个部门规章和回复函属于劳动部内部规章。一般适用于劳动监察大队等行政部门,作为这些部门在行政处罚时的依据。劳动仲裁委在审议劳动争议案件时,只使用国家、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劳动部部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审议案件时一般不会采纳和使用。

请问:以上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我的案件时,是否会以这几个”办法“”复函“为依据进行审理?

请根据我的案例尽量详细解答并说明原因,最好能列举上我所能用到的法律、法规,定重谢!
06年进入单位,工作至今单位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单位宣布要所有人与单位自设的一个劳务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合同,合同日期必须倒签回08年元月,即(2008.1.1~2011.12.31)。过去的养老金只从08年开始补缴。逾期或拒绝与这个劳务公司签合同,则视为员工自动辞职。

因为我拒绝与劳务公司签,单位于2010年4月20日单方面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

我于2010年4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补签无固定、补缴社保。劳动仲裁于8月18日下达裁决,支持我的申请要求单位补签书面无固定、补缴养老。并且劳动仲裁认定,无证据显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结果单位拒不执行,也不上诉,不得已我于九月底像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在这几个月时间里,我多次找单位领导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均遭拒绝。虽然这几个月我没有工作、没有进行劳动,但并不是我拒绝工作造成的,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不良后果应该由单位承担。

故此我申请了第二次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我的工资、双倍、滞纳金、并补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你根本不用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办法,直接用《劳动合同法》就够了。如果还是不太清楚就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裁决已下单位拒不签订的,你应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条(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拒不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只能由劳动监察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就罚款,没有其它办法。所以你的第二次申请应该是不予支持的。
第一次申请裁决书已下,法院应该也只能强制执行养老保险、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这些具体涉及钱的方面,而不会强制执行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你的第一次申请内容不明确和裁决书已下,因此不对第一次申请做出解答。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1-03
您好,对您的问题,所述较多却不是很明确的!一、对于您第一次仲裁的仲裁请求未可知,二、对您第二次申请仲裁的动因亦不明确或您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的问题。我想您也咨询过律师或自寻搜索过许多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给您越来越迷茫的感觉。
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您第一次递交仲裁后至今,是否有到单位上班?如果您到单位工作了,您才能向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赔偿金,如果您没有去上班,没有到单位提供劳动,您请求的5~10月份的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对您具体的情况,我认为,您应当主张的合法权益有:
1.自08年2月份起至今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具体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据您所述,单位应当没有给您上社会保险,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3.补缴所有未缴的社会保险。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想得到更符合您具体情况的解答,您可以百度Hi我!我的账号是一生有法1117
第2个回答  2010-11-04
1、你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文件并没有废止文件或公告,具有法定效力。
2、这三个文件如果与现行劳动法规(上位法)冲突的话,以上位法为准。
3、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维权: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8
我的情况和你类似,我就以我的判决来回答你:
法院会支持你的补发工资和社保的判决,但不会支持25%经济补偿金,(我曾经就这一问题申诉到高级法院,但依然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这个法规是有效的,具体到你要看法官的判决!

要求支付双倍的的请求不会支持,因为你申请的是11年的,期间已经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你应该申请08年1月至11月双倍工资补偿

另外你要坚持恢复劳动工资以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HI我。互相交流

第一第一次仲裁你已经胜诉了,只需要催促法院尽快执行即可!
第二你第二次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我相信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单位不给你安排工作,不执行法院判决是他的事情,你只管到时候强制执行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11-03
1、你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文件并没有废止文件或公告,具有法定效力;
2、你所提到的复函效力问题,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看:一是效力问题,即该文件是否作为正式文件转发或对外公开?如公开就具有法定性;二是该文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如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则不具有法定效力。三是如果申请仲裁应可以将文件作为裁决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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