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4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递交申请,以单位4年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于2010年8月18日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与我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养老。结果,单位既不上诉也不执行,现在还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11月1日,我第二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裁决:1、单位支付我5~10月工资及双倍;2、支付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3、补缴5~10月社会统筹。
我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理由是: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要求支付双倍的理由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规定,提出。
请问:我前面所提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文件现在(2010年11月)是否废止?是否还具有效力?
另外:我也听到一些解释,说这几个部门规章和回复函属于劳动部内部规章。一般适用于劳动监察大队等行政部门,作为这些部门在行政处罚时的依据。劳动仲裁委在审议劳动争议案件时,只使用国家、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劳动部部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审议案件时一般不会采纳和使用。
请问:以上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我的案件时,是否会以这几个”办法“”复函“为依据进行审理?
请根据我的案例尽量详细解答并说明原因,最好能列举上我所能用到的法律、法规,定重谢!
06年进入单位,工作至今单位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单位宣布要所有人与单位自设的一个劳务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合同,合同日期必须倒签回08年元月,即(2008.1.1~2011.12.31)。过去的养老金只从08年开始补缴。逾期或拒绝与这个劳务公司签合同,则视为员工自动辞职。
因为我拒绝与劳务公司签,单位于2010年4月20日单方面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
我于2010年4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补签无固定、补缴社保。劳动仲裁于8月18日下达裁决,支持我的申请要求单位补签书面无固定、补缴养老。并且劳动仲裁认定,无证据显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结果单位拒不执行,也不上诉,不得已我于九月底像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在这几个月时间里,我多次找单位领导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均遭拒绝。虽然这几个月我没有工作、没有进行劳动,但并不是我拒绝工作造成的,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不良后果应该由单位承担。
故此我申请了第二次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我的工资、双倍、滞纳金、并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