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条“微信新群规,群主责任大,小心被判刑”的消息在社交平台传播,甚至有传言称“群里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最高判刑八年”。
“上海网络辟谣”后台也收到不少留言,希望对此查证。
记者调查发现,并没有规范或法律法规将“互联网组群群主”与“互联网组群成员”区别对待。因为作为互联网用户,不论是群主还是群成员,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违法,都会依法受到惩处。
同时,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该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指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惩戒,“最高判刑八年”的说法不准确。
“家规”:“群主”“群友”都要遵守
梳理发现,各社交平台对群组都有相应的使用规范。用户在注册时,必须知晓并表示同意。
以微信为例,《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以下简称《微信规范》)可以说是腾讯为微信设立的一部“家规”。《微信规范》明确,“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账号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这份近6000字的《微信规范》罗列了各种违规行为,并且明确:一旦在微信群中出现违规行为,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俗称的“群主”)和违规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群主,也可能是普通群友)都会面临处理。
《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呢?
《微信规范》有具体的说明。与“微信群”等相关的,大致涉及“数据获取、使用”“内容”等方面。
在“数据获取、使用”方面,《微信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其他微信用户数据”;不得“要求其他微信用户共享、提交个人信息,才可使用某种服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如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算命、披露个人信息后才能加入群聊等”。
与“内容”相关的规定更多,包括“内容侵权”“色情及色情擦边”“赌博”“危害平台安全”“涉黑涉恐”“非法物品”“欺诈信息”“不实信息”“诱导分享、诱导关注”等。
为了说明哪些内容不得发布,《微信规范》还进行了举例,有些恰恰是经常出现在微信群或朋友圈的传言或字眼:
类似“震惊:在中国吃猪肉等于自杀 !!”“急急急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了。请火速转发”等标题的内容,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引发或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的不实信息。带有“不转不是中国人”“请好心人转发一下”“转发后一生平安”“转疯了”“必转”等字眼的信息,则涉嫌诱导分享、诱导关注。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内容,《微信规范》明确: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微信个人账号,“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情节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
在微信群中实施违规行为的,“腾讯将根据情节对该微信群及该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违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
微信也为用户提供了向不当内容说“不”的渠道。一方面,群主可以对群进行管理,包括将发表不当言论、进行不当行为的群友移出群聊,必要时解散群等;另一方面,群主和其他群友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进入投诉页面,对相关行为、信息进行投诉举报。
“国法”:群主管理责任≠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
在国家层面,《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堪称互联网群组管理“国法”。
该《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不过,《规定》并没有提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而是在第九条指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不同主体的责任表述↑
由此可见,《规定》已明确,维护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群主和群友都有责任。
事实上,针对部分网友将以上规定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曾通过媒体表示,这是错误理解。他解释,《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应该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联网群组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群主的管理责任既包括服务群内成员的义务,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在违反后一种义务的情况下,例如对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没有及时清除,则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组服务。根据我国的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杨小军也表示,群主的管理责任不是“让群主也要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他指出,在互联网群组中,不仅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而是有群主、参与人/发言人(群友)、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等四个主体,这四个主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指的是群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其他责任主体转移自己责任的“出口”。
此外,关于群主责任,在2020年曾有传言称:“凡是超过100人的微信群,有明显涉及色情图片或视频,群主及管理人员将被处以7-15日行政拘留。”
当时,江苏网警通过官方微博辟谣,明确表示“公安机关不会简单以群组内是否存在色情信息作为处罚标准,但身为群主,发现群内有人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血腥等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提醒、劝阻、移出群聊等操作,对于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才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规定》发布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群主需要承担责任,群主将首先受到来自平台方的处罚:“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不难发现,群主确实要承担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责任,但不是说群里出现问题信息就由群主一人担责。而且在表述群主的责任时,“家规”和“国法”都表示依法处置,没有任何条款表示“会判刑”甚至“判八年”。
案例:群里有人违法,为什么不同群主“待遇”不同?
王卫国也提醒,如果群内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是否担责”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二是管理过程中有没有主观过错。如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群主发现群成员违法违规而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点可从相关案件上得到验证。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两起与微信群有关的案件。乍一看,内容很相似: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方便物业管理,建立了业主沟通微信群,群里出现了群用户辱骂他人的现象。
其中,一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作为群主,在一年多的群管理中,对辱骂行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的求助无动于衷。被辱骂者张某对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多名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业主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某还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承担。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微信群成员骂人后,作为物业公司代表的群主赵某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判决赵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辱骂他人的群友仍被判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主审法官李朋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所以法院对两案做出结果不同的判决。
法官表示,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