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禁超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如果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电摩处理,上牌照及驾照流程跟机动车类似;如果不超标,则按照非机动车处理,不需要牌照,牌照登记注册需根据各地管理办法执行。电动车能否上牌,还跟电动车企业是否拥有3C认证和电摩资质相关,因此建议尽量选择已经拥有3C认证和电摩资质的品牌,避免无法上牌的风险。
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列举了:
北京市
北京电动自行车新规:自2018年11月1日起,北京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
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上海市
关于贯彻实施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原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2019年4月14日废止;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保护您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向您提示如下:
一、《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第六条(产品目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 第八条(销售承诺)明确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明确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明确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申报和编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原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评审纳入的所有产品从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在本市销售;2019年4月30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类产品的登记上牌。即按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的规定,对于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于4月29日前完成登记上牌。4月15日(含)后购买的未纳入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4月30日起全面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
深圳市
据深圳交警权威发布2019年4月15日发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相关部门当天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
旧国标车辆备案管理:
新国标实施后,继续对快递、外卖、抢修等民生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实施备案管理,对已经备案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或者特行企业已向厂家定购符合旧国标目还未实施备家纳管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凭借定购合同在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备案纳管),施行过渡明管理政策,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过渡期管理标识(过渡限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公布)备案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新国标车辆备案管理:
新国标实施后,特殊行业企业应当率先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申报备案纳管,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正式登记号牌,可长期使用。备率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电动车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禁超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如果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电摩处理,上牌照及驾照流程跟机动车类似;如果不超标,则按照非机动车处理,不需要牌照,牌照登记注册需根据各地管理办法执行。电动车能否上牌,还跟电动车企业是否拥有3C认证和电摩资质相关,因此建议尽量选择已经拥有3C认证和电摩资质的品牌,避免无法上牌的风险。
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列举了:
北京市
北京电动自行车新规:自2018年11月1日起,北京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
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上海市
关于贯彻实施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原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2019年4月14日废止;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保护您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向您提示如下:
一、《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第六条(产品目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 第八条(销售承诺)明确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明确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明确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申报和编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原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评审纳入的所有产品从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在本市销售;2019年4月30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类产品的登记上牌。即按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的规定,对于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于4月29日前完成登记上牌。4月15日(含)后购买的未纳入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4月30日起全面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
深圳市
据深圳交警权威发布2019年4月15日发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相关部门当天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
旧国标车辆备案管理:
新国标实施后,继续对快递、外卖、抢修等民生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实施备案管理,对已经备案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或者特行企业已向厂家定购符合旧国标目还未实施备家纳管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凭借定购合同在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备案纳管),施行过渡明管理政策,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过渡期管理标识(过渡限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公布)备案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新国标车辆备案管理:
新国标实施后,特殊行业企业应当率先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申报备案纳管,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正式登记号牌,可长期使用。备率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佛山电动自行车新政策来了,邮局就可以上牌了,只要资料齐全十几分钟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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