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则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追问是啊!
检察院起诉的是物价局估的!
我那辩护律师根本没提实际的价格!
追答律师会结合案件整体材料来做辩护的
追问唉!那律师说把检察院买通了!早点判早点出来!
就没提,判个拘役好了!
法院根本不可能判无罪!拖着一直不判!人就在那里面坐牢!
追答你们继续找审理的法官,催催他
追问家属跟法官打电话会被怀疑受贿!
唉!本来检察院不该起诉的。逮捕证下去了不起诉等下打自己的脸!
死在检察院面子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