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工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就已着手准备。1957年拟出草案草稿,1963年拟出了草案初稿。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是在草案初稿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全文共4编,17章,164条。第1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以及其他规定。第2编包括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3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4编执行。
2、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对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
3、2011年《刑诉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3月17日,媒体刊发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新法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