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有效期

某公司欠我公司劳务费5万元,我方与08年起诉,2008年7月法院调解书生效,调解书规定5日内对方付款,但是对方公司仅在5日内支付4万,余款1万至今(2010年10月26日)未付。由于人事更迭,我方未在这2年多时间内向该公司索要余款,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书不存在失效问题,除非被法定撤销。
由于你们在这期间没有索要,而其间也没有发生事宜使其中止中断,所以你公司已经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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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6
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申请执行的时间已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0-26
申请执行期限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个回答  2010-10-26
调解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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