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工作中遇到如此一案:被告人A、B因盗窃现金9万余元,于2010年7月,被某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现在,被告人A和B又被起诉到该法院。现在起诉被告人A和B的犯罪仍是盗窃犯罪,盗窃价值15万余元。但现在起诉被告人A、B的这些犯罪,司法机关在2009年9月16日即已发现(此日,被告人B作出供述。)。
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应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告人A和B数罪并罚。
我的理解是不可。理由如下: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本案的情况是:被告人A、B上一次因盗窃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的时间是2010年7月。司法机关发现被告人A、B现在被起诉的这些犯罪的时间却是在该法院于上一次判决前的2009年9月26日就已经发现了的。
完全可以说,司法机关发现被告人A、B现在被起诉的这些犯罪的时间远在上一次判决之前,要早九个月之多。甚至,公安机关对于被告人A、B现在被起诉的这些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是2010年5月25日,这个时间也远在上一次判决之前。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完全可以说,要适用此条规定,须具备的条件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时间段,简单地说,发现漏罪的时间段是前罪判决宣告以后。
但被告人A、B案不是这样。因此,现在起诉的被告人A、B的盗窃犯罪的处理,不适合应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因为二人的这些犯罪不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发现的,而是远在上一次判决之前司法机关就已经发现了的。
既然不能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那,这一案件如何处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被告人A、B不可能同时因两份判决而执行。因此我向主审法官建议:是否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上一次的判决予以处理,之后,对被告人A、B的所有犯罪一同判决。因为:不如此处理,则对被告人A和B也不公正:被告人A、B上一次是因盗窃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此次,被起诉的盗窃数额为15万元。如依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数罪并罚,则可判至有期徒刑二十年,但如一并处理,则最多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此说,如依据《刑法》第七十条处理,对二被告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的意见:不可对二被告人依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高手赐教。
关于《刑法》第七十条的问题:这个案件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7月就已经做出判决,9月又发现漏罪,那么属于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属于“先并后减”的情况,即把所判刑罚和发现漏罪应判的刑罚,进行并罪,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即刑期)就可以了。
刑法七十条数罪刑期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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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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