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如何体现权利的五要素

如题所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意义
  1、凸现的价值和权利本位观念,全面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财产所有权。在现代社会,民法就是人法,就是人的权利法,确认人的价值,保护人的地位,就是保护人的权利。生命、健康和身体,是自然人的人格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是对人的最严重的侵害。突出人的价值、突出人的地位,就是要更好的保护这些权利,救济这些权利的损害,以保护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立足于这一立场,凸现现代司法的人文主义立场,全面保护人的权利,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体现了道路交通法的人文主义关怀。
  2、《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直接确认保险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这是法律上的创新和进步。所谓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包括以下情形: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因其他致害原因应当民事责任的人。具体可分为四种类型: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自己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其性质上是一种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顾名思义,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较为典型的适用领域为雇主责任领域,此外,还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实际法律效果审视,雇主和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基于其与行为人的雇佣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保险公司的替代责任是基于其与投保人肇事者的保险合同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确定保险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创新和进步,代表了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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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07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5-01-05
三方契约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提炼,但其隐蔽性与误导性较现行道交法的五要素...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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