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租车行注意事项

我想在市里开个汽车租赁行·但是不是特别清楚所需手续和应该注意的事项,还有经营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想在这里请教大家··各位知道的都赐教,感谢感谢·合同样本也请大家留意·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
  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226

  【实施日期】 19980401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
  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
  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
  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
  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
  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
  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
  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
  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
  、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
  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
  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
  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
  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章名】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
  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
  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
  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
  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
  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
  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
  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
  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
  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
  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
  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
  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
  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
  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
  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
  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
  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
  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
  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
  ,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
  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
  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
  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BF--2003--060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_____ 承租方(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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