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理解是否正确??
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都是最终消费者,这是最后的销售环节征收的。
但在这个产品流通的环节中有很多增值的环节由各个企业也交了一部分增值税。
那么感觉国家岂不是征收了两份增值税吗???
能不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呢。
我的自身一个感受是买笔记本,当时是5000多,有78百都是增值税,那不都是我负担的么,。但我想这个本子在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环节里,各个企业也有缴纳部分增值税。所以国家等于收了两份钱不是吗?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任何一件商品的价格包含有多个部分,其中有:生产成本、生产单位的利润、生产单位应该交纳的税收,那么,经过批发、零售等环节之后,商品的价格在不断增加,主要是增加批发、零售商的费用和利润、以及他们应该交纳的税收,那么最后到消费者手中,商品的价格包含所有的成本、费用、税收等,消费者购买商品,就必须按照最终的商品价格来购买,商品中所含的税收当然也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如:一包烟,卷烟厂出来的价格是10元(包括成本、利润、增值税、消费税等),批发商购进之后,再以12元的价格批发给零售商,那么批发商有2元的差价,这个差价当中包括批发商应该承担的增值税0.34元,利润1.66(不考虑其他费用),然后零售商按照12元的价格购进,以15元的价格买给消费者,那么零售商有3元的差价,这个差价中包含零售商应该交纳的税收0.51元(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利润2.49元(忽略其他费用)。很明显,一包出厂价为10元的烟到消费者手中,买到了15元,当中包括厂家、批发商、零售商的成本、税收、利润等,消费者买这包烟得花15元,其中的税收无形由消费者承担了。
补充:道理很简单,这和我国的有关,在国外购买商品有两份票,一份是商品价格的发票,一份是你购买商品所承担的税收。而在我国是从2006年12月份开始使用商品金额与税额分开并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改变过去普通发票只有一个总金额的做法。
那么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肯定要承担税收,过去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总金额当中同样包括税收,只不过被一张普通发票给掩盖了。
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纳税人,并不是开公司、做买卖交税才是纳税人,你购买商品,你就承担税收,这就是人们为什么能理直气壮的说自己是纳税人。
5000多的笔记本,出厂价可能是35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是3500×17%=595元,也就是说批发商以价款加增值税合计4095元购进,然后再卖给零售商,假设批发商以价款加增值税4914元卖给零售商,价款是4200元,增值税是714元,这时,批发商应交纳增值税是:714-595=119元,后面是零售商以5000的价格卖给消费者,那么,这个5000(假设是5000元整)中,价款是:5000÷(1+17%)=4273.50元,增值税是:4273.50×17%=726.50元,价款与增值税合计:4273.50+726.50=5000元,这时零售商应交纳增值税:726.50-714=12.50元。
最后,根据税收转嫁的原理,作为消费者,承担笔记本所有的增值税726.50元。
追问牛逼!!!这么详细头一回遇到!!!大大的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