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申办赴台湾地区手续
A.申办渠道和程序--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按照本市居民申办出国手续的申请渠道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时应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为:小2寸23mm*40mm);
3)在职、在校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校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其中“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3.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物,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活动的证明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申请人去台湾参加上述活动的批文;
8.《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
9.邀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10各县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B.审批时限--由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的赴台申请,可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由各区、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赴台申请,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紧急赴台的申请,可随时办理。本市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的,由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申请赴台湾地区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审批表和照片。
2.提交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旅游证。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对居民赴台湾地区的申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在8~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C.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需提交的相应证明:
1)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3)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证明;
4)接收和处理财产,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的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为防止滞留途中进入不了台湾,申请时须提交入台许可证明。
D.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以下情形之1者,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签署意见的单位和权限--凡申请出国(境)的申请人需由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出国签署出具审查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其中寒暑假期间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
5.人、档分离人员,须由现在工作单位和档案所在单位同时签署意见和盖章;停薪留职人员须提交停薪留职证明;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须由中心盖章;
6.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由派出所出具意见的,意见应填写在单位意见栏。
F.护照
1.护照有效期5年。其护照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
2.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护照作废的,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3.公安机关在批准领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 ”,“短期出境 ”,“旅游”(指团组出国旅游)。持定居出境事由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并同时注销户口和粮食关系后,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或相应函件换发出境登记卡。
4.公民申请出境要有正当理由,不得弄虚作假,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如假关系,假邀请,假单位政审签意见盖章等)骗领护照及证件的,对组织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领护照证件的及其协助者,将依法处理;对买卖、伪造护照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严惩。
5.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护照延期,加注,每人次2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手续费5元;工本费50元,签注20元、加注项20元。
G.对有下列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出境的,可以在申请办证时申请加急:
1.出境探望危重病人;
2.出境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事宜的;
3.出国参加劳务活动,时间紧迫的;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
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
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将满的;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8.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保障公民出入境合法权益,我处设立覆议制度,对接待人员不受理的申请,可以申请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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