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
用人单位连续2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部门暂停该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使用个人帐户已有金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前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在办理退保手续的同时收回其所持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建立,委托银行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收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将个人帐户的金额逐月划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