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5年开厂在9月招来一个带班师傅,而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定的工资为900元/月.在这期间,那师傅经常请假休息,而定的是月头工资.所以上几天都是900元/月.不过他在晚上加班时也是没有给工资报酬.到了2006年8月那师傅工资是1300元/月,我和他也没欠订劳动合同,因为他经常请假,我就想改一下工厂的规矩,他不满意就不做了.现在他因这个原因把我告到劳动局,要求我交纳95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有赔偿失业保险金.但我们并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无上岗证,发工资也是发现金.他找了以前在我工厂上过班的三个人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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