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相关文件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社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相关内容如下: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患者应区别对待:
乙肝在中国相当普遍,全国约有10%人口被乙肝病毒侵扰。在这庞大的人群中,有绝大多数的人应该不能看作是乙肝病人,严格来说他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只是机体存在乙肝病毒,但肝功能检查正常,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对生活也没有任何的影响。
所以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患者应该区别对待。现在中国有关部门已经出示一系列的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政策,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另外还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中国将要取消入学及就业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对这一问题,各界正在研究讨论,希望能够达成共识,更好地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项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社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有些企业还是会查的
连我们学校老师都这样说,可能会被退了,检查出来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