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算受害者吗?

a与b属于重婚,b与c存在事实婚姻,在c还在世,且未与b解除婚姻的情况下,b谎称丧偶与a登记结婚。现a去世,b状告a子女要求分财产。ab重婚登记已8年。另外,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时未尽到责任,b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本来打印字体显示已婚,后被手写改为“丧偶”,但未盖户籍章。a子女在收到起诉书后才发现这一事实,才知道b重婚。a的子女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不让b分财产?
b子女提刑事自诉,法院说不是适格当事人;提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或宣告无效婚姻都已过诉讼时效,但b明显的重婚事实是不是就没办法追究了?不能宣告婚姻无效,b就能以“合法”的婚姻身份要求分遗产了,这不是明显不合理吗?
我想知道的就是现在这种情况下,a的子女作为刑事自诉人不适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过5年时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也过了a去世后一年的诉讼时效。这样的情况下,要怎么否定b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资格?

首先,法律上的重婚罪,是指,前后两个婚姻,均做登记的,而且单纯的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b\c事实婚姻,未作登记,除了1994年之前的,之后的对于事实婚姻已经不做定性。)
其次,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事情,任何人不得代理和干预,包括亲生子女、父母。
第三,既然是继承纠纷,就沿着继承纠纷的思路走,上述的那些做法意义不大,子女的实际纠结是不想让b继承a的财产。
第四,现在所说的都是法定继承。追问

1.婚姻的确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
2.结婚离婚是双方的事,但重婚子女是利害关系人,不能说没关系吧?
3.不认定婚姻无效,如果对方要求少就算了。但对方会狮子大开口,提出一大笔不合理的继承要求。
4.就是因为按法定继承才想走主张婚姻无效的途径。

1.婚姻的确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
2.结婚离婚是双方的事,但重婚子女是利害关系人,不能说没关系吧?
3.不认定婚姻无效,如果对方要求少就算了。但对方会狮子大开口,提出一大笔不合理的继承要求。
4.就是因为按法定继承才想走主张婚姻无效的途径。

追答

对问题2解答,婚姻是夫妻之间的事情,前面已经说过,任何人无权干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经济上的,而婚姻是身份关系。
对3的:如果认定对方有继承权,你们没有提到遗嘱,说明只涉及法定继承,我之前已经简单提过,你们被自己陷进去了,如果是法定继承,是有明确规定
婚姻绝不是说无效就无效的,对此国家法律到法院都非常谨慎,婚姻属于夫妻自决的事情,还是那句话,你们不要陷在一种思维中,建议在当地找好律师,全面当面详细解析。

追问

首先感谢您的耐心解答,其次能不能再与您探讨下?无效婚姻这个前提是确定的,也有证据证明,比如法院庭审记录,民政局询问笔录,派出所身份证明,b的原配c的录像、照片等。因为我问题的重点不在这个,所以没说得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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