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说法院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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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期限计算两种情况如下:
一、予加处罚款。
从《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第2天算起,为第1日。在第16日没有履行的,确认在处罚书规定的15日内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第17日,就可以下达《催告书》了,催告的内容是催缴处罚书确定的罚款额。建议《催告书》再给予15日或者30日的履行期限;《催告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后(诉讼期限满),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前(10个工作日+催缴限定的期限内)这段时间内作出并送达;
处罚书送达后90日(3个月),催告书限定的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处罚书送达后第2天起,共计所需最快时间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极限时间:3个月后+180日内。
二、不予处罚款。
从送达处罚决定书第2日算起为第1日,第16天后,确认在处罚书规定的15日内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第17日,可以下达《催告书》(没有标准文书,需自制催告书),催告的是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建议《催告书》再给予15日限期内履行;
处罚书送达后第35日,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载明加处罚款金额为处罚金额的1倍,及计算依据和方法,并交代有3个月诉讼期限;
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3个月后,不起诉的,在申请法院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再次发《催告书》(催告书使用国家局标准文书),与前次催告不同,这次催告的是履《行处罚决定书》和《加处罚款决定书》确定的、相加的金额。并给当事人10日的履行期限;
《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后90日(3个月)后不起诉的,即:《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25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和加处罚款的金额。
《加处罚款决定书》也可以向后一点时间作出并送达,但是后续程序也要延期,不要全挤占55天的向法院申请的机动时间为极限,要为自己留出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 但是,即便在35日之后作出,加处罚款的金额也不得超过罚款的1倍,即:33.33天后达到罚款额的1倍。给出35天是考虑送达后第2日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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