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追讨欠款问题和法律程序问题?

我二零一七年在大厂八百户认识了做早点的董廷金。他让我辞去了司机工作。跟他做早点。他前后从我这借了两万多。七月份我俩在保定安国开了家饭店。他让我先投着回家拿钱。总也没拿回来。饭店赔钱了。他又欠了我两万多。前后欠了我四万两千七百元。多次讨要无果。去他家里。他家说不管。让我找他去要。过完年打电话还接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总也不给。现在打电话都不接关机了。求帮助谢谢。

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诉讼风险评估
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二、债务人财产调查
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
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
四、(诉前)财产查封
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五、案件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六、申请执行
我国法律保护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对于欠债人不按约定偿还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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