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本身并不违法。也不是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
一词在行政法学意义上到目前为止并无一个统一、确切的含义,我国也有学者称其为“统治行为”、“政府行为”。在国外其被解释为“与国家的重要政策有联系的行为”,“关系到国家存亡及国家统治之根本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最高机关(国会、内阁等)的行为”等。这都说明了国家行为具有的特殊性质。
意义:
(1)对内国家行为从本质讲,是代表整体国家而不是仅代表某一行政机关的行为,它体现着国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因此,行为主体在身份和名义上是代表整体意义的国家还是某个单一的行政机关是它们的区别之一。
(2)对内国家行为具有全局性、危急性特点,在行为内容上所处理的是直接关系国家全局,关系国家和全民族整体利益,直接涉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政权存亡、最基本政局能否稳定的危急问题。而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理的通常都是日常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具有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危急性。
(3)对内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特点,这里所称的政治性是指国家要即时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社会形势而实施,通常表现为是针对突发性政治、社会状况采取的紧急措施,往往不同于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对于这类问题,仅针对日常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无法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