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注意上述规定,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的是——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而没有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工资。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参照执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工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在没有综合所得或虽然有综合所得但是没有扣除基本费用时,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以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