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直接接收入伍程序及注意事项详解
一、向军队接收部门报名,目前有以下几种报名方式:
a.网上报名(南京军区、成都军区、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一般9月份左右开始,报名须提交各人相关资料(年龄、性别、学校、专业、获奖等信息,有的还需要网上测评,合格才可参加面试),然后等待面试通知,一般面试通知会在网上公布。
b.书信报名 向有接收意向的单位邮寄报名申请书和个人简历,这就要求有志向入伍的毕业生经常关注部队单位招人信息,建议大家经常到参军网
http://www.go81.net]看看,那里有很多直接接收入伍单位的信息。一旦看到自己满意的单位,就尽快与该单位取得联系(电话、E-mail等快速联系方式),然后向该单位咨询具体步骤,邮寄简历和报名表。
c.招聘会现场报名 现在很多部队单位会参加一些学校的招聘会,志愿入伍的毕业生也可以到现场递交简历、咨询入伍信息。
3.军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主要体检标准
军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主要体检标准是什么?
1、身长、体重 男生:身长162厘米,体重50公斤以上。女生:身长158厘米,体重45公斤以上。
2、视力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有传染性疾病,不合格。有传染性皮肤病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等情况不合格。
4、血压超出下列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5、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6、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7、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4.普通高校参军入伍的条件
(一)在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愿入伍、政治合格、身体健康。
(2)男性学生本科、专科二年级以上,年龄在22周岁以内;女性学生年龄在20周岁以内。
(二)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任务非定向应届毕业生,自考、成教、定向、委培、预科、专升本以及军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接受范围。
(2)学习成绩及毕业资格。外语通过国家四级以上(英语专业的,专业英语必须达8级以上)。综合测试成绩排名进入全班前1/2,大学期间累积补考不超过5次,毕业时必须获得相关毕业、学位证书。
(3)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男、女生高分别不低于1.66米和1.60米。双眼裸视不低于4.6。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岁,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9岁和34岁。
5.军队特招信息:关于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
一、特招的原则
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外籍加入中国籍的人员)入伍,担任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或者专业技术军官职务,必须坚持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考察;必须坚持按需选招,做到专业对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必须坚持以高新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为主。军队有培养来源和内部能够调整补充的人员,一般不从地方特招。
文艺人才的特招,必须从严控制,除急需的个别人才,且德才、年龄符合要求,有发展前途的以外,原则上不从地方特招。
二、对象和条件
(一)特招的对象主要是:充实和加强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新学科和重点学科(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补充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单位急需的工程技术骨干人才。
(二)基本条件。特招对象必须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相应的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鲜明,坚决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热爱祖国,热爱军队,热爱专业技术工作,自愿献身军队科技文体事业;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协作,刻苦钻研,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三)业务能力、水平和年龄的掌握。
1、知名专家、学者和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培养高层次年轻优秀人才,带动军队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提高其水平和地位,创造明显的军事、经济和社会效益。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2、已经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从事高新技术工作,学术技术水平处在国内本专业的前沿,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为所在单位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3、已经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有很大发展潜力,为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或者学科(技术)接班人。其中特招为专业技术军官的一般应当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招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一般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下。
4、获得博士后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等。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5、体育教练员、运动员。确具专长,成绩突出,素质高,有很大发展潜力。年龄由大军区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特点从严掌握。
6、留学回国人员,包括在国外、境外留学、工作,已经回国定居,或者明确表示不再留国外、境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确有真才实学,能够在学术技术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拟制计划。用人单位政治部门提出特招计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查同意,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总政治部审核。
(二)考核筛选。特招计划下达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政治机关,与特招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联系,对特招对象进行政审、考核和视情进行考试,以及体格检查。
考核、考试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用人单位实施。考核材料由两名以上考核人签名,作为确定特招的依据之一。
体格检查应当在军队中心医院以上医院进行。
(三)借调试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政治机关商特招对象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办理借调试用手续。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最短不少于三个月。个别工作急需、而且平时工作联系较多,已经看准的,也可以不办理借调试用,直接特招入伍。
(四)审查批准。由军队团级以上用人单位党委写出请示,附特招对象的入伍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逐级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特招对象的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四、职级待遇
特招入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定级或者授予军衔,由用人单位党委提出意见逐级上报,按照任免权限或者批准权限审批。其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评审任命。首次确定其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文职级别或者授予军衔,应当与军队相同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统一衡量办理;个别德才特别优秀的,经报请上一级党委和政治机关批准,也可以高定一至二级。
每年招入伍工作情况和《特招入伍干部名册》,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于翌年三月底前报总政治部。
6.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院校招生制度,保证干部选拔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培养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是选拔培养军队生长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必须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需培训、训用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招收士兵学员,在逐级选拔的基础上,实行军事科目考核和全军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从参加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
第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由总政治部归口管理,实行总部、大军区级单位以及部队、院校分级负责制,以各级政治机关为主,司令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七条 在总政治部干部部设立全军招生办公室,由总参谋部军训训、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卫生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军委、总部关于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规定;
(二)指导检查全军考生的选拔、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
(四)管理招生录取、指导检查入学新生的复查复试工作;
(五)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大军区级单位在本级政治部干部部设立招生办公室,由本级司令部军训(院校)部、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总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计划,拟制本单位招生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确定报考对象、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考核、文化补习和思想教育;
(三)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士兵考生的录取工作;
(五)指导所属院校的招生和复查、复试工作;
(六)检查所属单位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情况。
第九条 部队军、师级单位应当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团级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的招生政策规定和计划;指导部队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和考生;组织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还应当负责协调军队院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
第十条 院校由教务、干部、卫生等部门组成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干部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总部的招生政策规定,按照计划组织招生;
(二)培训和派遣招生工作人员;
(三)审核录取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
(四)组织实施对入学新生的复查和复试;
(五)总结招生工作经验,上报统计材料。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干部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下达;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面向本系统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会同司令部下达。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制定。
第四章 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士兵考生,必须听党的话,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指挥;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地方普通中学考生,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报考机要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央军委关于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审查条件。
(二)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高中毕业士兵考生数量不足时,可以允许具有初中毕业文体程度的士兵报考指挥专业三年制中专班。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报大学本科或者专科班的,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中专班的,应当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报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服现役须满一上以上;招考其他专业的士兵,股现役须满两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应当在本师级单位服役满一年。地方普通中学考生一般应当是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二岁以下;入伍时年满二十岁的高中毕业士兵,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三岁(均截止当年一月一日)。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一至二岁。
地方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下;初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十六岁以下(均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十四条 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养为基层指挥军官的基本素质,在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建制连队战斗班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满一年(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海军、空军及兵种的初级指挥专业,在班长、副班长考生数量不足时,士兵骨干也可以报考。
第十五条 报考体育、新闻、文学艺术等专业考生的其他条件,由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德才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士兵,可以限额免试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
第五章 选拔和培养
第十七条 士兵考生的选拔和培养,是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由团(旅)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士兵考生从学员苗子中确定,学员苗子从优秀士兵中选拔。
第十八条 选拔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从征兵时抓起,优先选征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新兵补入连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适时提出学员苗子预选名单,经营级单位党委审查,报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学员苗子数量应当占年度兵员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十九条 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优先送教导队培养,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和在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并结合士兵退伍等时机,对学员苗子进行筛选和调整。
第二十条 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级党委审查、政治机关考核、团(旅)级党委审批的程序。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其档案送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选拔士兵保送对象,由营级单位党委推荐,团(旅)级单位党委提名,师、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审批。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张榜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对象确定后,应当安排军事、文化强化训练,以复习文化为主,一般由师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并对是否服从调整录取表明态度。《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
第二十四条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院校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动员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和有特长的学生报考军队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区、县(市)重点中学为主的生源基地。
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条 报考军队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须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参加考核的人数一般为参加文化科目考试人数的一点二倍。
第二十八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和拟制考核方法。
第二十九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司令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考核成绩由主考单位填入《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
第八章 体格检查
第三十条 考生的体格检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体格检查,必须在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生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格检查表须经主检医师签名和医疗单位盖章。
第九章 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二条 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的科目、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干部部确定。命题、审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由各级干部部门会同军训(院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高中毕业的士兵考生,文化统一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六门;初中毕业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四门。
第三十四条 士兵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人数为招生总数的一点五倍以上。考场设在师(旅)级以上单位,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考场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将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阅卷评分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文化统一考试成绩应当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文化统一考试,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七条 对士兵考生,应当根据招生数量、条件及专业要求,结合本人志愿,从政治、军事、文化、身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
第三十八条 初级指挥专业一般在本兵种士兵考生范围内录取,少数特殊专业在本专业士兵考生中录取,其他专业统一录取。进入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试成绩确定培训层次,优先满足本科和大专招生计划。
保送对象免试入学仅限定于中专班,如本人参加文化统一考试,达到大专或者本科录取要求的,优先入大专或者本科班学习。
第三十九条 对驻边疆、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的部队的士兵,以及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士兵,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录取中,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照顾。
第四十条 士兵考生录取工作于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结束。考生被录取后,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连同文化统一考试试卷一并装入考生档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必须公开,部队应当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录取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招生院校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填发《录取通知书》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不得录取士兵委托代培生和士兵自费生。
第十一章 复查和复试
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军事、文化复试。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
第四十四条 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学前所在团(旅)级单位,《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随即注销,并连同其档案在一周内转回考生入学前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部队应当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学的考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移交入学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章 招生经费
第四十五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订标准,列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收士兵学员的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体检费,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掌握,其它经费由招生院校掌握;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军训(院校)部门按照标准统一分配。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招生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对士兵考生,可以视情给予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考生的档案材料、试卷、考试分数,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纵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盗窃或者泄漏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 军队干部入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具体细则,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制定。
参考资料:《地方大学生参军必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