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06-05-24
我国行政区划主要分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少数地方也有四级制,即在省或自治区与县或自治区之间设立自治州。
它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多种类别的行政区划建制并存。第一种是按省、县、乡分等的地域型建制,它是我国基本的行政区域建制。第二种是以城市化发展为依据,按直辖市、直辖区、镇分等的城镇型建制。第三种是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分等的民族型建制,虽然这一类数量少,但所辖面积却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0%。第四种是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的特殊型建制。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采取了有虚有实制。在一些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还有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自治县与乡、镇之间则有区公所作为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