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14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汕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和核拨。
  地方税务部门受残疾人联合会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分级管理制度。
  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地方税务部门每年联合发布通告,对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提出具体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持通告要求的相关资料,按地方税收征管归属,送相应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驻汕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送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用人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数、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及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等资料,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年度审核。
  未按期办理年度审核手续的用人单位,视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l.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一级或者二级视力残疾人,或者安排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本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定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核定书》,并由用人单位自送达之日起两周内签章确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年度审核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核对要求;逾期未予确认且未提出核对要求的,视为无异议。
  区(县)核定的各单位应缴金额送市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形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帐后,电子文档方式送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
  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账需作修改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书面依据交由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修改。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从每年8月开始。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市、区(县)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帐,在每年征收期内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地方税费时一并征收。
  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
  因特殊情况而引起多收或错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单位可凭有效证明和缴款票据,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退款。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可以抵缴下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门出具证明办理抵缴手续;无法抵缴下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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