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交叉感染犯罪的定义是什么?还有关于能不能帮忙找一下关于留守儿童交叉感染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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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说的“留守儿童交叉感染的问题”是不是在说“留守儿童”群体里出现的犯罪连锁效应,比如一个“留守儿童”犯罪可能会有其它的孩子去模仿,或者出现小团体犯罪的情况?如果是,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好像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但是引起这个问题的原因,我帮你找了下,你看看有没有用。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犯罪率持续上升,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未成年罪犯中民事权益受到过侵害是普遍现象,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诱因之一。民事权益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对民事权益的侵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权利主体人权的侵犯。因此,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是维护公民一切权利的根本出发点,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根本措施。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民事权益,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措施。引言:本次调查地点为江西省未成年罪犯管教所,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向启明学校六个班300名少年犯,发出300份问卷,其中收回有效问卷280份,问卷有效率达93%。调查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表一)

  年
  龄 未满16周岁 未满17周岁 未满18周岁
  26.4% 41.4% 18.6%
  文
  化
  程
  度 小学 初中
  (初一、初二) 高中及以上
  10% 86% 4%

  家
  庭
  情
  况 父母健全
  家庭和睦 父母感情
  不和 父母离异
  55.3% 15% 9.6%
  一方过世或
  下落不明 父母双亡或
  下落不明 父母常年
  在外打工
  8.9% 1.2% 10%

  (表二)

  犯罪动机 显
  示
  自
  己 好
  奇 一
  时
  冲
  动 物
  质
  欲
  望 寻
  求
  刺
  激 报
  复 他
  人
  鼓
  动
  比率 28.9% 16.8% 43.9% 34.3% 34.9% 16.4% 18.6%

  通过上述两个表格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年龄偏低,文化程度弱,家庭状况复杂,这充分的反应出在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民事权益的损害是最大的,如受教育权的剥夺、家庭抚育权以及基本的生存权没有保障等。在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为好奇占14.7%,盲从占25.6%,逆反心理占10.4%,寻求刺激占37.5%,这些足以说明未成年人产生犯罪时的心理还不健全,易随波逐流,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另外,对自己的成长发育的相关生理卫生、心理卫生不知道或者知道一点的占84%,说明未成年人的知识面的狭窄,发育不健全。这些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值得社会广泛关注。

  一、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不良家庭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侵害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家庭因素导致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损的占很大比重,当问及父母对其生活、学习等情况是否关心时,很关心,经常与子女谈心,交流的只占23.9%;关心,但不太与你交流谈心,只单纯满足其的要求的占56.8%;不关心,对子女的事情不闻不问的占6.4%;不知道,因为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占8.6%;其他占2.9%,数据中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和爱护是其心理正常发展的关键因素,父母对子女的各种事情不管不问,使子女丧失了受家庭关爱的权利,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一步一步的走向逆反。除此之外,还有39.3%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亲戚朋友中有犯罪经历的,他们本身就没有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没有正确的行使监护权, 没有尽到正当教育的义务。

  (表三)
  父母监护教育 很关心 关心
  限于温饱 不关心 不知道
  23.9% 56.8% 6.4% 8.6%
  家庭情况
  离婚
  丧亲 没有影响 有影响 有很大的影响
  55% 33.2% 13.2%
  依靠亲戚 政府救济 依靠朋友 自己
  43.9% 0.4% 5.4% 23.6%
  与父母
  沟通程度 很好 较好 一般 很少
  37.6% 15.0% 41.4% 29.3%
  交流内容 学习 感情 金钱 娱乐
  43.2% 13.3% 17.5% 11.8%

  (二)不当的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侵害

  现阶段,很多学校普遍的一味追求升学率,以升学率作为教师评判的唯一标准,使得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择手段的提高升学率。进而发生了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案例。最典型的是侵害其受教育权,调查中发现未成年罪犯中因学习不好或表现不好被学校开除或被要求退学、转学的竟占总数的52.9%;因学习不好或表现不好被学校老师暴力惩罚的占15.3%;因学习不好或表现不好被学校同学歧视的占7.9%,这充分说明,学校在错误的教育理念的指导之下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了严重的侵害。未成年罪犯基本上没有接受完整的基础教育,在调查中高达96%的未成年罪犯是小学或者初一、初二就辍学的学生。加上目前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是以户籍地为实施地,一些无户口的“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很难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这就表明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受到严重侵害,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致使少数未成年人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

  (表四)未成年罪犯犯罪前的文化程度

  文化
  程度 小学 初中
  (初一、初二) 高中及以上
  10% 86% 4%

  另外,学校教育并没有形成良好的体制,素质教育没有做到位,法制教育缺失,调查中显示,在学校中没有接受或者很少接受法制教育的占总数的91.4%,使学生的法制意识淡薄,分不清是非黑白,最终一发不可收拾,这些都足够引起学校的重视。

  (三)社会对未成年人基本民事权益的侵害

  1、网络环境的影响。在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时候,他们的心理、生理还没有发育成熟,无法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现阶段表现最明显的是网络文化的影响,通过下表说明:

  (表五)

  上网场所 网吧 家里 学校或宿舍
  91.1% 4.2% 0.4%
  上网目的 娱乐 学习 其他
  90.4% 3.3% 7.1%
  上网影响 大 小 没有
  22.9% 46.4% 25.6%
  上网与犯罪
  的关系 有 没有 不明确
  39.3% 15.7% 41.4%

  目前未成年罪犯在犯罪之前,接触最多的还是网络,经常上网的占70.7%,并且上网的主要目的是娱乐,占90.4%,这说明网吧等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极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

  2、社交圈、生活圈的影响。从未成年人的生活圈,同样可以看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不同程度的放纵,如问及“你和朋友们经常去什么地方聚会聊天?”答案中,去一些类似咖啡厅、茶楼等气氛比较优雅别致的地方的占5%;在郊外游玩或是户外体育锻炼等远离都市喧嚣、比较轻松的地方的占6.1%;到迪厅、酒吧内(喝点酒,有时会吸点烟)的占44.3%;在网吧、桌球室、游戏厅中聚会,一边玩,一边聊天的占50%;没有什么特定的地方的占到16.4%;虽然没有什么特定的地方,但我们会喝大量酒,吸许多烟的占15.3%,可以看出,目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越来越少,在一些未成年人主要出入的场所中,社会有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尽到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

  (表六)

  父母
  前科 有 没有
  30.3% 69.7%
  影响
  群体 同辈 兄四姐妹 家长 老师
  56.1% 4.6% 11.4% 2.9%
  交友
  方式 校园圈 社区 娱乐场所 网络
  37.9% 17.5% 66.4% 6.8%
  玩伴
  状况 同龄学生
  (在校生) 社会人员
  (进入社会后结识人群)
  18.3% 86.8%
  生活场所 休闲场所 娱乐场所 家里 其他
  11.1% 94.3% 7.5% 31.7%

  总之,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进行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有蔓延的趋势,通过下图能够更加直观的对未成年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了解,社会、学校、家庭都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侵害。

  (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1、宪法性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的法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依法治国和推行宪政的前提。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年龄和智力等各方面都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照。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影响和其他人的侵害,而且一般难以及时得到救济。在我们的案例中就有一个未成年犯在年幼时被亲属连续3次拐卖,虽然最后每次都被解救,但是相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后,只能选择离家出走,最后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他们处于不利地位,而如果法律和社会等没有及时的予以救助则容易把他们推向犯罪的边缘。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发和自我控制能力不足,从而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调查,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宪法性民事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第一、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就是一个人应有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然而通过上表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反而极易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而且一般都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或其他的弥补措施。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一般表现为:父母的不闻不问,学校老师的歧视,同学的疏离,社会评价的不公等。其中对那些“问题少年”,学习成绩偏差和比较活跃的未成年人。他们时常经受来自家庭(父母、亲戚)、学校老师、同学的歧视,这不仅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容易扭曲他们的心灵,使得他们自暴自弃,形成逆反和报复心理等,这是导致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加大人权保障力度,树立平等的人权理念,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至关重要,有利于扭转未成年因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而犯罪的这一不正常社会现象。

  第二、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人身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支配自己的行动而不受他人的干涉,人身安全权就是人身安全受到保护,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机关都不可以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发育的不完全,不能抵御来自外界的人身侵害和安全威胁的现象很多,也导致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主要现象为:被他人欺负,被抢和被偷,家庭暴力、学校体罚等。家庭暴力是近年来凸显的一个社会问题,严重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体罚也是常见的现象,目前主要是变相体罚。此外主要就是社会不良分子的偷、抢、打、骗,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一个未成年人就是因为受到社会小青年的欺负后没有得到帮助,而一时冲动为了出气而令人痛惜的走上了犯罪道路。根据国家保护儿童的公约和宪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的规定,加强打击和预防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自由的力度,采取有效地措施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推行的。

  第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权是适龄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国家、父母支持教育的义务,在此主要是指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教育。 宪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的权利是一个孩子压倒一切的最高权益,在这个最高权益面前,没有其他任何利益可以与之抗衡,而且唯有教育可以最终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接受学校教育是他们改变自我,走入社会,完整地塑造自我的重要阶段。然而,由于特殊的国情,他们的教育权很难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受侵犯的情形有:父母不履行义务、学校滥用权利剥夺和间接剥夺教育权,国家的教育义务履行程度不够,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障制度和物质基础,其中以学校的直接和变相的剥夺、滥用权利,不积极、切实的履行职责最为突出。

  在上述的分析中,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几乎没有几个是完成了初中教育的,他们不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缺乏一技之长,没有谋生的技能,很难融入社会。教育是一个全社会的工程,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人生走向。完善教育体制,深化改革,明确权责,势在必行。

  第四、生存权。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人权保障理念公认的必要组成。 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虽然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生存权作为自然权利,是必须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在调研中,有的就是因为父母死亡而得不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从而走上偷盗、抢劫的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特定时期和条件下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或救助机构予以帮助,防止他们被推向社会的边缘而犯罪。

  二、民事制度保护基本民事权利的不足。

  民事权利是市民社会市民的基本权利,民法是市民法,是权利保障法。民事权利是自然人进行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的前提,是宪法权利在具体民事活动中体现。而未成年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受到限制,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安全,需要特定的民事制度予以保护,主要是监护和抚养制度。但是,这两个基本的民事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却令人担忧。

  第一、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监护制度,目的在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教育、以及诉讼的途径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监护制度的宗旨就是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是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不一定能够受惠于这一制度。如父母疏于监管和教育,父母没有以身作则,父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内容和方式的不足,家庭暴力(冷暴力),父母不支持求学,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有前科,父母为谋生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将未成年人托付他人照顾等。

  综上所述,监护制度的问题主要有:父母不作为行为,父母积极作为侵犯行为,委托监护制度不完善,监护缺乏责任规定。调研反映,未成年罪犯中“留守少年”、“孤独少年”、“流浪少年”比例较大,这些少年中的“问题”较为突出,监护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有时成为推动他们犯罪的因素,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监护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它施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抚养制度。我国宪法、《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中有很多人难以被这一制度惠及。如父母离异频率加大进而恶化家庭环境,父母相互推卸责任,父母离异后的探视制度不健全,父母死亡后的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空缺等。集中表现为:父母推卸责任,探视权制度有待完善,父母双亡后社会救济制度缺失,未成年人特别诉讼保护措施尚未建立等。

  抚养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民事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基本方法。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最后归宿,一个破碎而且没有温暖的家庭对他们的打击是致命的。在失去家庭管护下的未成年人如同一辆刹车极不灵敏的小汽车,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也是极易预防和制止的,而父母就是最好的交警。加快抚养制度的立法、司法完善,加强司法保护,如扩大民事立案范围,赋予他们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有助于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进而预防犯罪。

  3、其他保护的不足。

  除了上述以外,未成年人还有其他的民事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根据调研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社会救济和保障。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接受国家和社会救助和保障的基本权利,然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外在一些基本法或部门法中也有规定。同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 ,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 。

  但是,现在留守未成年人、孤儿、流浪人、孤独儿童、问题少年等现象突出。他们在自己处于不利境况的时候,社会和国家应该予以帮助和关怀。虽然这一权利没有写入我国的宪法,但是根据宪法精神和法治理论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他们有权获得社会的救助和接济。如父母死亡后而没有指定或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及时帮助,在调研中遇到一个典型案例。其父母早年逝世,举目无亲靠捡破烂维生,出于生存而盗窃、抢劫,说明了我们国家和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上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没有生存的基本保障,我们难以奢求未成年人循规蹈矩。其中政府应该积极作为,通过行政福利和行政救济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此外鼓励社会团体、第三组织设立基金等方式来帮助和救助未成年人,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就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措施。

  第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净化程度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确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双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少年司法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全、秩序,要注重保护失足少年,努力把两者有力地结合起来,做到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的统一。在上文中,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圈的分析和网络环境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关注和净化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环境——优化他们生存的生态环境——进行社会环境的绿化,有助于预防犯罪,提供良好的权利或权益保护基础。如果我们能够严格管理网吧和网络世界,创造净化的环境,则可以挽救许多的未成年人。建立社会环境监控体系,优化社会环境结构,重点打击黄、赌、不法网吧等娱乐场所,严厉惩罚违规违纪行为,是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预防犯罪的社会防疫机能。

  5、设立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累犯制度,对未成年罪犯实行特殊刑事保护政策。

  (二)改善家庭教育环境,使未成年人享有家庭关爱的基本民事权益。

  近年来,由于家庭经济水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的不良习性等影响,使得子女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时,极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去抢劫、盗窃等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父母双方都要负起责任,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

  (三)完善学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民事权益。

  1、学校教育应该以素质教育为主线,加强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要改变以一味追求升学率为目标的教学理念,使学生得到全面提高的机会。

  2、学校要认真履行教育职责,使未成年人完成基础教育,任何学校都不得排斥“问题儿童”。认真对待“问题儿童”,运用正确的教育方式,使其重新走上正轨。如英国“提前干预问题儿童”计划规定:每个学校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差生”,要开除学生的学校必须接纳同样数量的被其他学校开除的学生,坚持“一进一出”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建立特色学校、特色教育,对特殊群体进行特殊对待,每个城市应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黑户子女”、“超生子女”接受教育地方,建立“移民学校”,切实保障所有的未成年人均能接受教育的权利。

  4、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相应的开设法制教育课,使未成年人从小学法、懂法,了解与自身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明确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四)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立社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责。

  1、政府机关主动牵头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央政策与具体的实施应统一步伐。

  2、建立一系列未成年人救助体制,如各地建立救助所、教养院等机构,对流浪、孤独儿童进行集体管理,防止其走向犯罪的道路。

  3、建立社区矫正所,以社区为依托,对处于“危险边缘”的问题少年进行及时心理辅导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走上歧途。

  4、对网络的发展进行统一管理,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一些不适合其年龄段的娱乐场所。如英国专家建议电脑游戏分类并规范社交网站。

  我看完了这些,自己总结了一些理由
  1、缺少关爱,强烈的孤独感,促使留守儿童的犯罪会有交叉感染的现象
  2、物质缺乏,需要被尊重和重视感,也是导致留守儿童交叉感染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其它的你去维基百科上看看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1-26
???有这样的罪名吗?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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