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七级伤残的刑事犯罪最高判几年?

被人故意伤害,加害人在逃需要追捕,去外地追捕还需要被害人拿出差费合法吗?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叫做青少年犯罪。

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青少年实施了一般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乃至社会越轨行为,也视为犯罪,并且有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和被起诉到法庭的可能,如逃学、逃夜、不服监护人管教、流浪、与不良行为的人交往等。如是成年人所为,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是未成年人,则视为犯罪,受到司法干预,这种情况被称为“身份罪”。

智利1967年颁布的少年法规定,对违法少年采取4种保护方式:交国家管教组织教育;交父母管教;交亲属或者国家指定的监护人管教;监视自由,定期考察,参加指定的活动等。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把保护同刑罚处分相结合,体现从宽和人道原则,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预防犯罪原则,但这些原则毕竟只是原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无法可依。我们现在可以对有些家长不送子女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家长对子女不加管教呢?前不久有一个很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例,因男女大学生同宿,学校按校方规定对他们进行处分,他们却将学校起诉到法庭,说是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学生和子女不服从管教又怎么办?有些学生就是整天不上课,泡在电子游戏室里;有些女孩子晚上偏要不回家住宿,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甚至就有父母的送子女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无法处理,做父母的就大义灭亲,杀死子女的案例。所以说,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有处理从宽的规定,但还没有管教从严的相对应的法律措施,这就给我们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艰巨的任务。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相当突出,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玷污了青少年宝贵的青春年华。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在北京军事博物馆联合举行《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犯罪展览》,一幅幅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图片,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个残酷的故事:

12岁的女学生赵某,因家庭溺爱,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习惯,以致开始偷窃。1998年3月,赵某向一6岁女孩索要方便面未遂,便将女孩抱至村外水沟中将其溺死。

1998年12月,21岁的大学生郑建材,因同宿舍一姓欧的同学睡觉打呼噜,与欧发生口角。第三天欧约同乡同学洪某、容某一起来找郑讲理,郑出手用匕首将洪某、容某杀害。郑被依法判处死刑。

1998年以来,以闵某、王某为主的“纱厂十二少”犯罪团伙,以在校中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实施抢劫、敲诈、强奸,累计作案100余起。团伙成员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2岁,大多为辍学学生。该团伙已受惩处。

1997年以来,以22岁的邹志雄为“总司令”的47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下设十大“精英”,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盗劫、抢劫、强奸、杀人,作案63起,大案34起,1998年被当地警方抓获,主要案犯被处死。

1999年9月24日,18岁的在校学生唐丛伟写信给昆明市市长声称拥有“沙林”毒剂,向市政府敲诈500万,如不能满足其要求,他将在昆明“世博园”内制造血腥爆炸案。11月13日,唐丛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就全国而言,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不多列举。那么我们黄梅本地的情况又如何呢?下面以我参加辩护的、我们学生身边的案子略举几例:

1999 年元月三日上午,晚上十一时、晚上十二时,赵强(22岁)、方某(16岁)等六人(另4人均为16岁)在一中校门口、天堂公墓旁、苦竹口附近同一天共同抢劫作案三起,其中杀伤司机一名。一审判处赵强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00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00元。一审我担任方某的辩护人。黄梅县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判处赵强有期徒刑十一年,方某有期徒刑八年。

1999年4月24日,桂某(16岁,在校学生)因自己手下小弟被另一团伙周保江的手下所打,请示大哥夏敏(22岁);夏敏、李帅(24岁)等与周保江争夺填土工程,李帅又派邓某(16岁)等听桂某指挥,共18人(均为未成年人)找周保江团伙斗殴,结果在混乱中於某(17岁)将一中学生张某刺死。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於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其他被告人均各负其责。

1998年6月18日,钱某(17岁)、刘某(16岁)、张某(17岁)等四人(有3人曾是实验中学学生)在他人的指使下,各持一把菜刀,当众将刘赞群砍杀19刀,致刘赞群重伤,七级伤残。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前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

1950年-1959年青少年犯罪成员占刑事作案成分20%。

70年代末80年代初达到了66%(城市在70%-80%),此后居高不下。

陕西省某市1957年青少年犯伤害案1人,1981年为159人,翻了159倍。

犯罪类型从五六十年代的小偷小摸、耍流氓发展到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拐卖强奸、抢劫盗劫、制毒贩毒,几乎什么类型都有青少年卷入其间。当前许多大案、要案、恶案大多是青少年干的,判处严厉刑罚的也大多是青少年。

(二)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恶劣性。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心理发育快、自我控制弱、容易冲动,当遇到某种偶然事件诱导和激发等情况时,缺乏思考、不计后果。12岁赵某即属此类。但这种单纯因年幼无知而犯罪的,日渐减少,进而向暴力型、财产型发展,具有疯狂性、凶残性、贪利性。

(三)主要形态或形式属于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主要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1987年严打时,全国摧毁各类流氓团伙20万个。青少年犯罪中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泛指中85%由青少年纠合,青少年大案70%属团伙所为。有的属一般结伙犯罪,有的向犯罪集团发展,有的已发展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甚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他们有名称、有头目、有帮规、有分工。近年来,他们人数上升,活动地域扩大,组织日趋严密,甚至与境外黑社会势力有联系。联系犯罪集团成员的,不仅是“哥们义气”的精神纽带,还有犯罪利益。

(四)中小学流矢生犯罪不断增多,犯罪低龄化。

1986年7月开始施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青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抓“普九”,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女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犯罪形式由“依附型”发展成“独立型”,出现所谓“大姐大”。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种:主观心理不成熟,缺乏是非曲直的自我评价能力;家庭环境消极因素的影响;社会上不良文化的感染等等。学校教育的失误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三、学校教育与犯罪预防。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注。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1985年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把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11月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实施。对青少年犯罪要采取“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对策,学校教育应当在“标本兼治”,主要是“治本”上,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校教育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呢?说到底还是要把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教师要担负起“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神圣职责,既教书、又育人,在学生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教师就是道德德传教士,就是要循循善诱,做耐心细致德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德主刑辅”,“以德治校”,我们学校和老师做德是预防犯罪的最基本、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治本”工作。任务是光荣的,也是艰巨的,但是,当我们想到多办一所学校,或者是办好一所学校,就是少办一所监狱,我们的心血和汗水是有价值的,有报偿的,我们应当感到欣慰。

学校除搞好常规教育(初二开设了法律常识,教材编得非常好)外,还可以根据国家得普法要求、学校社会得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如开设法制教育课,以案说法,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具体可感地教育,给学生留下鲜明深刻的印象。

我记得读初一的时候,当时的黄梅镇中(职高)此前校风很差,学生放学的时候,街上的店铺要关门,通过大力整顿校风,把派出所的通知请来给我们讲课;读师范的时候,学校组织我们去旁听一个教师犯罪的公审。这些活动的具体内容已经不记得,但这两个活动本事至今仍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使我感觉到一柄无形的但又是具体的法律之剑高悬于我的头顶,使我始终保持着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当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还有很多,如山东荣城市学校教育采取的措施是:

1、健全组织领导网络。

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定了“法制教育月”和“毕业法制教育学习”的制度。

3、教育形式灵活多样。

4、学校与社会、家庭齐抓共管,共聘请了180多名校外法制辅导员。

甘肃省张掖市二中,从计划外招收双差生530名,结对子,学生同班主任签订管理后进学生责任书,班主任同后进学生签订共同帮校合同。

前不久,电视报道,江西省七十六所中学聘请了校外法制副校长。

今年4月27日,我县下新镇中学聘请了黄梅县司法局干部进行了法制讲座。

我们实验中学从本期以来,坚决杜绝重主课轻副课,单纯片面追求升学率,分快慢办,对学生以罚代校,推出校门了事,甚至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错误倾向,启动了“助苗工程”,将过去的“一帮一”、“防差转差”的半自发的活动,纳入了学校主要领导和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的有组织有领导的系统工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得实验中学在城区树立了较好的形象。

二十一世纪是充满竞争、挑战与希望的世纪。青少年是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二三十年内这些幼稚的花朵将成为社会的主力军,肩负着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如何让他们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要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尽责尽力,这样我们的明天将一定更美好。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619876.html?s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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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3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2
  按实际情况,故意伤害致人重任的,最高判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个回答  2008-10-07
是的!但是加害人追溯回来后,可以要求加害人补偿~~
第4个回答  2008-10-07
不合法 如果真是你说的那样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七级伤残 无须审判 直接枪毙

故意伤人致人重伤判多久
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多少年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刑标准:1、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且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十至七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

致人七级伤残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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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罪致重伤怎么判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方式致人残疾或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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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残疾判几年
一、故意伤害致人残疾判几年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致人严重残疾,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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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且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十至七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4、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那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高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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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几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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