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
1.从产权的角度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应该是企业产权涉及的全部资产。
2.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包括:
⑴企业产权主体自身拥有并投入经营的部分;
⑵企业产权主体自身拥有未投入经营部分;
⑶企业实际拥有但尚未办理产权的资产等;
⑷虽不为企业产权主体自身占用及经营,但可以由企业产权主体控制的部分。
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非控股公司中的投资部分;企业拥有的非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分部及第三产业。
3.在具体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时,应根据以下有关数据资料进行:
⑴企业价值评估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规定的评估范围;
⑵企业有关产权转让或产权变动的协议、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企业资产变动的范围;
⑶企业有关资产产权证明、账簿、投资协议、财务报表;
⑷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
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的划分及其定义的都是特指的,仅仅在企业价值评估具体操作中使用,这些定义并不具有一般性。
1.企业价值评估中按照具体资产在企业中发挥的功效,划分为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
⑴有效资产
指企业中正在运营或虽未正在运营但具有潜在运营经营能力,并能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发挥作用的资产。
⑵无效资产
指企业中不能参与生产经营,不能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的非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以及虽然是经营性的资产,但在被评估企业已失去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的资产的总称。
2.划分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的意义
⑴有效资产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无效资产虽然也可能有交换价值,但无效资产的交换价值与有效资产价值的决定因素、形成路径是有差别的。
⑵正确界定与区分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将企业的有效资产作为运用各种评估途径与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范围或具体操作范围,对无效资产单独进行评估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三、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一般范围及有效资产与无效资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对于在评估时点产权不清的资产,应划为“待定产权资产”,可以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做特殊处理和说明,并需要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⑵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区分。
在进行区分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对企业有效资产的判断,应以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形成的贡献为基础,不能背离这一原则;
②在有效资产的贡献下形成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应是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由于偶然因素而形成的短期盈利及相关资产,不能作为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和划分有效资产的依据;
③评估人员应对企业价值进行客观揭示,如企业的出售方拟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则应以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为前提。
⑶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无效资产有两种处理方式:
①进行“资产剥离”,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及其方法进行有效资产及其企业价值评估前,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单独剥离出去,无效资产的价值不作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作为独立的部分进行单独处理,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②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及其方法进行有效资产及其企业价值评估前,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单独剥离出去,用适合无效资产的评估方法将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将评估值加总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之中,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⑷如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法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着重判断该改进对正确揭示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该改进应主要针对由工艺“瓶颈”和资金“瓶颈”等因素所导致的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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