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涉嫌违法但不犯罪,高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
“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观念的形成很大的原因要归结于:既然是高利贷,本就是债务人迫于无奈而产生的借贷行为,一般是很难还贷的,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衍生出的一系列催还款行为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相冲突。
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但是,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可以《刑法》第175条规定,以高利转贷最论处。
拓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