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七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六条)。
扩展资料
教育狭义上指专门组织的学校教育;广义上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根据学校条件和职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进行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推敲于人。
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以提高实践能力,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让事物得以接近其最根本的存在,人在其中,慢慢地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而到以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