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民规〔2018〕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未覆盖的困难人群和未涵盖的服务项目予以兜底保障,确保困难对象原有待遇不降低。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补贴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5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7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相关事项
(一)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可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请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居住地所在区财政垫付,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具体跨区结算方案另行制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按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
(五)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妥衔接。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结合相关保障待遇制度实施,认真落实政策。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对新老政策过渡期间出现的新情况要积极应对、加强保障、妥善处理,实现新老政策平稳有序衔接。
(二)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基层服务组织、服务实体、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的遴选机制,通过招募、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快助老服务社转型,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队伍,提升服务质量。
(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区要建立规范的补贴经费使用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的下拨、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各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于养老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