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责任制暂行条例

如题所述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1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2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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