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扩展资料:
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税务调查时,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并承担协力义务和提供举证责任是十分关键的。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纳税人准备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可以协助税务调查人员评估和检查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中存在税务违规的可能性。
检验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并可作为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初步依据。因为税务机关面对跨国企业繁冗复杂的关联交易不可能一一搜集证据,而企业才是转让定价的决策者,拥有完整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比税务人员更清楚其关联交易价格、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从纳税人方面来说,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可以显示其制定和执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的意愿,确保其转让定价是经得起检验的,也规范了纳税人税务行为及实务操作。
大部分建立了转让定价税制的OECD成员国以及其他国家,在其法律中一般都规定了转让定价等反避税调查中纳税人准备同期资料文档的义务,即应由纳税人事先准备同期证明资料,在调查发生时承担协力义务并证明其转让定价合理的举证责任。
《办法》即是在借鉴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各国及地区在同期资料税务管理方面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总结我国以往反避税工作对相关资料管理的税收实践,对同期资料管理作出的全面、细化的具体规定,使反避税调查中举证责任成为企业的法律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期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税务调查时,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并承担协力义务和提供举证责任是十分关键的。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纳税人准备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可以协助税务调查人员评估和检查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中存在税务违规的可能性,检验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并可作为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初步依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此外,关联申报时,企业所提交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要求企业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予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企业当年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信息。
实务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末才能准备妥当,因此考虑到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企业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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