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由儿子赡养,我的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半年前,我儿子因车祸致残,一家生活陷入困境,儿子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而我已70多岁,体弱多病,又无经济来源。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负担我的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但女儿却说已通过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再对我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女儿还有赡养我的义务吗? 读者章礼忠章礼忠读者: 你女儿有赡养你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你女儿的说法是错误的,其行为也是违法的,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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