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案例中,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张华起诉的原因? 2:结合该案例,谈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制药专业毕业生张华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已有6个月了,企业一直没有为张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他多次与企业协商,企业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于是张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为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张华的起诉.

1.劳动仲裁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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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25
因为是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小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自然要驳回小张的起诉。另外,实体处理上,小张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对于具体缴纳社会保险,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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