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在2008年4月28日在泰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10级;可我们认为他的伤残级别远远比10级严重,他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走路都走不了,这么长时间了(两年多了)我们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