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

当时教育部门没有给办理养老保险,按合同法来说不对的。目前政府能否牵头,按原来的教龄,办理养老保险。哪怕费用自己掏部分。可以吗

民办教师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养老: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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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24
教育部门属于公用事业单位,涉及用人的社保等问题,可以由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予以解决遗留的问题;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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