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实际中,办理遗产公证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不过,为避免产生继承纠纷,办理遗产公证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并且,办理遗产公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3、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5、死者的婚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原件。最后,办理遗产公证时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办理公证。另外,为避免在继承时发生继承人纠纷,必要时最好是去办理遗产公证,并要注意提交以上的证明材料,保证遗产公证发辉相应的效力。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2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证书。
界定范围
受理继承或遗嘱公证后,尤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或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必须明确合法的遗产范围,避免当事人错误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由于法律水平参差不一,公证人员对“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所含范围的理解极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作者在这里也很难用文字一一罗列其它合法财产,我们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财产不属继承范围即可。
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继承权公证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1、国家、集体的财产;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以上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属公民遗产范围,公证人员在起草和审查遗嘱时应注意规避和提示当事人。在公证实践中,常见一些单位为避免纠纷,要求死者家属办理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的继承权公证,而有的公证人员因不明了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不是公民遗产,而给当事人错误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权益。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
(1)抚恤金、补助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身故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费只能是金钱。(2)发放抚恤金、补助费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无主。(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
需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抚恤金和补助费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一般而言,抚恤金、补助费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也只有这种情况才可列入遗嘱和继承权公证范围,除此而外,抚恤金和补助费的发放范围都不是公证处采用继承权公证书的方式所能确定的,

处理方式
出具继承权公证之前,对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处理方式。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必须首先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能认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必须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按法定继承权公证则极有可能侵犯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指定女儿乙一人继承房产,某公证处在确定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继承方式为乙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此结果与甲的遗嘱意愿相同,没有不妥之处,但就是这种法定继承方式为乙日后单独处分该房产设置了障碍,致使乙不能单独处分继承到的房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份额依协议而定;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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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5-12

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第4个回答  2018-05-25

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资格证书.

所需材料:办理财产继承公证时,公证处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

法定继承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影印本;

2.代理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身份证和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资格证书;

3.继承财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5.法定继承人死亡,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证书;

6.婚姻、父母、子女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证明;

7.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的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第(1)、(2)、(3)、(4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继承人的遗嘱;

3.遗嘱执行人应当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以上证明材料属实,根据公证程序(试行)的规定,公证机关应当接受、登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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