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中途断档如何补缴?

如题所述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费款征收

1、纳费人报送的纳费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无误的,缴费单位个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

3、利息、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 利息的计算和缴纳。纳费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确定利息所属期限及应补缴利息数额,地税机关只负责征收。

滞纳金。纳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费人在补缴费款时,征收机关要一并计算、征收滞纳金。

4、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纳费人因不可抗力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符合缓缴条件的纳费人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其缓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2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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