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了几天,取保候审,最后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当地检察院检察官说是无罪,
公安局法制科和刑警队也说无罪,
可是派出所一查个人信息公安内部网就显示有一条违法记录,就是这件事。
派出所不给开无违法法犯罪记录证明,最后派出所领导说开的话必须注明曾被涉嫌***被刑事拘留,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请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能这样开吗?如果这样开不是成了有犯罪记录了吗?
无犯罪记录是不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所就是不给开有什么法律的途径可以解决吗?
请问这种类型属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吗?
派出所能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吗?

  
  刑事拘留了几天,取保候审,最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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