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和权利的区别

快。

  第一,人权是个体和群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了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活动的可能性,人权的主体是人,他的外延比公民和人民要宽泛,公民基本权利是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第二,从产生看,人权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创立和实施后公民所享有的。第三,内容不同,人权相对更抽象,公民基本权利更具体明确。第四,人权有个体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

  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适
  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针对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等级特权等提出的进步口号。公民权是由国
  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而基本权利是由一个国家宪法确
  认并予以保障的权利。公民权、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
  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体现。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人权是人的个体和
  群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其自由的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
  是国家通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人权的主体是人,它的外延比公民和人
  民要宽泛。而公民基本权利则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公民基本权利相对人权的范
  围要小。(2)从产生上看,人权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近代的人权理论是十七八世纪资
  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创制并实施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3)人权和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不完全一样。人权,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社会权。但这些权利大
  多是原则的和较抽象的,而公民基本权利则更具体、明确。(4)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
  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多指个人人权,而基本权利则是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战”后,随着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发展,人权的内容已从个体人权发展到集
  体人权;从人身、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945年,《联合国宪章》把保护人权、反
  对战争、维护和平作为联合国的宗旨。1948年联合国签署了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
  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阐明了人人应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
  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它是“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1966年联合国大
  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确立了
  完整的国际人权的权利体系,是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召开
  的国家会议、联合国各机构以及各专门机构通过了多项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建议、公约、
  决议,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联合国及所属机构的国际人权组织及国际人权法律外,欧
  洲、美洲、亚洲、非洲等区域亦展开了区域性人权保护活动,成立了诸多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制
  定了许多区域性人权保护的公约和决议。
  由此可见,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尽管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不同,在各国国内法中有
  着不尽相同的具体内容,但人权的国际保障则是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各国都不同
  程度地将国内保障人权的活动置于国际监督之下,并作为共同的神圣义务。
  保障人权,首先要保护国内的个人人权,但亦不得忽视国际的集体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了我
  国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的权利,残疾人的人权
  保障等多项内容。国家为我国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提供了保障。全体公民都能
  平等地依法享有人权。我国政府积极参加各种人权活动。先后参加并签署了《国际儿童权利公
  约》、《禁止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
  视公约》、《男女同工同酬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的国际公约》等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
  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我国政府
  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中增加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宣示性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我
  国的宪法精神,对于我国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确保人权和公民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有的学者则侧重研究了二者的区别: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人权的享有者是“人”,只要是一个人,那么人权便与之相伴,不附带任何条件。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是拥有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本身是一种参与政治的资格。因此,只有当一个人获得明确的公民资格身份时,他才能享有公民权利。第二,两者的来源不同。人权随“人”而来,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人权是不断被认知,其实它原本就存在;公民权利是不断被确认,是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第三,两者所受限制不同。人权行使的原则是不违反明文禁止的规则;公民权则须严格遵守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的明文规定。第四,普适程度不一。人权不分多数与少数,不分强者与弱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公民权是一种成员权,可以存在国家和文化差异。

  (二)关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而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基本权利。本次年会学者们提交论文和研讨表现出一个突出特点是注意从宪法规范的层面研究法定化的具体人权,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宪法学研究人权的特点。

  1.在基本权利理论方面,本次研讨中表现出了宪法学者们的智慧,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观点。

  有学者针对传统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侧重讨论了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和国家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指出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受益权功能所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也就是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在这种意义上,受益权功能又可以称为“给付权功能”、或者“分享权功能”,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可以称为“给付义务”。

  有的学者讨论了基本权利竞合的成因和解决方法问题,指出由于基本权利规范的特殊构造与基本权利宪法案件的复杂性所致,一个基本权利主体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被数个基本权利所保障而构成基本权利的竞合。厘定基本权利的竞合关系是宪法案件进一步思考的先决问题;对于不同的基本权利竞合类型,可以分别采取特别法排除普通法、推定权利优先、核心接近理论等方法,最终确定案件系争行为究竟属于何种基本权利保障范围之下。

  有的学者在研究《欧盟宪法条约》第二编《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基础上,提出《欧盟宪法条约》以社会中的人而非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为起点,确立共同价值而非天赋权利为基本权利的哲学基础,从而将自由权与社会权一统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诸项价值之下,修正了欧洲社会长期将自由权与社会权用两个不同文件分别予以阐述的历史,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所有权利以司法救济的完全权利品格。对基本权利进行这种方法论上的解读无疑为我们深化对基本权利的认识拓宽了视野。

  在本次研讨中,有的学者对基本权利分类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概括出了新的基本权利图表;另有学者则对政治权利的规范谱系作了界分。

  2.在关于基本权利的其他方面,有学者针对“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的观点展开讨论。认为根据社会契约论和西方国家宪法文本,不能得出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结论。宪法主要规定权利而普通法律主要规定义务的观点既有悖于法理,也不符合中外立法实践。新中国的宪政思想深受马克思主义及我国传统观念双重影响,其共同之处在于集体价值和个人对社会义务的体认。中国宪法规范模式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宪政理念和制宪经验。

  此外,在本次研讨中,生命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良心自由、迁徙自由、少数民族和农民弱势群体等的集体权利都进入了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视野,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学者更趋于理性。他们逐步由关注这些基本权利的应然性价值转向保障这些权利的具体制度构架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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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2
宪法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1. 公民权利定义:公民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通常与义务相对,强调具有法律上的资格。2. 公民基本权利定义: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中的重要方面,它为公民所必不可少,并在庞大的权力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些权利通常被认为是"宪法权利",并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3. 分类差异: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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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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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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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要怎么更好地理解
基本权利就是影响生存的权利,比如身体健康权、生命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和你的生存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就是最基本的,如果得不到保障,那就是生存受到威胁。一般性权利就是那些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你可以合法去做的事,比如言论权、集会自由、发行权等等,这些权利即便没有也不会立马...

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区别
如上所述两个在权利范围上是有所区别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在一国基本法(宪法)中所明确和保护的权利,公民权利则比这更加的宽泛。公民基本权利是要受到一国的政治经济水平限制的,如迁徙自由是一项公民权利,但是在我国宪法条文中却去掉了这一权利。也就是不把迁徙自由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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