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的情况: 1、08年4月入职-19年4月离职(在职11年); 2、18年8月休产假-19年3月中到期上班(除正常128天产假以外,与公司协商多休3个月哺乳假); 4、18年8月中公司未通知我本人,公司发文件“免除我的一切职务和工作”,直到19年4月离职前都未恢复我的工作和职务; 5、我的离职表(所欠工资 ;其中多休的3个月)按正常月工资计算的,公司已盖公章; 二、我的问题: 1、除了公司所欠的工资以外,我还可以主张(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2、多休的3个月工资是否按正常工资发放?如不是按什么标准发? 以上,非常感谢
员工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